針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讓違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效震懾違法者。檢察機關以“我管”促“都管”,協同行政機關等多元主體,綜合運用檢察建議、圓桌會議、提起訴訟的方式推動開展食品安全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久動力”補腎壯陽類壓片糖果含有他達那非或氨基他達那非,仍多次向黃某某(另案處理)購買,在其晉江居住地進行包裝,通過網絡向全國各地進行寄遞銷售,銷售涉及廣東、重慶、浙江等25個省市自治區,金額至少為人民幣288.888萬元。
【調查和訴訟】
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晉江市院)在辦理江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審查逮捕案中發現該線索,遂移送線索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江某某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晉江市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同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
立案后,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主動靠前,加強與刑事檢察部門、偵查部門的溝通,圍繞銷售范圍、銷售金額、損害后果等民事侵權事實,運用捕后偵查階段引導公安機關固定證據。期間,晉江市院積極應對食品安全犯罪向互聯網蔓延的新趨勢,聯合偵查機關對江某某近五年的聊天記錄進行梳理記錄,對上千條快遞物流信息進行整理比對,找到全國各地受害消費者二十余名進行取證,并綜合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流水等認定本案已銷售金額至少為人民幣288.888萬元,認定依據確實、充分,為依法提起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2022年1月19日,晉江市院向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江某某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888.88萬元,召回已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銷毀,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因案情復雜,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延期審理,2022年12月27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所有訴訟請求。
辦案中,晉江市院針對非法添加亂象及寄遞安全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郵政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3件,并聯合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召開訴前圓桌會議,推動開展全市保健食品食品、寄遞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加強行業監管力度。
【典型意義】
晉江市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綜合發揮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大膽適用懲罰性賠償,讓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者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違法成本。檢察機關結合“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為民辦實事破解老大難”兩個專項監督活動,加強與相關行政部門的溝通,同向發力,推動開展食品安全系統整治活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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