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辦法》已于2022年9月20日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督促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監督,是指在本省范圍內,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及其相關行為進行的檢查、審核、評議、糾正等活動。
本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執法監督應當堅持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督辦和檢查。
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以下簡稱“具體監督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業務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業務交叉或職能不清的,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事、紀律檢查、機關效能建設等機構,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職責,具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公職律師、法律顧問和其他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參與執法監督。
第七條 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情況;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實施情況;
(六)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制度落實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八條 執法監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
(二)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審核、聽證;
(四)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五)行政執法說情登記;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考核;
(八)執法案卷評查;
(九)法治建設評價;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第八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的各業務機構和法制機構單獨或者共同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項所規定的執法監督方式,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牽頭實施。
法制機構實施執法監督時,等同具體監督機構。
第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有其他人員在法定程序或相關工作程序之外干預和插手行政執法活動、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等情況,辦案機構及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一)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重要執法制度的實施情況;
(三)行政執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重點問題;
(四)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移送的執法事項;
(五)社會公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事項;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事項。
前款規定的專項執法檢查事項,可以視執法情況及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執法檢查的統籌安排,統一制定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合理確定專項執法檢查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執法評議考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行為是否規范;
(三)執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執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前款規定的執法評議考核,可以與機關績效評估、公務員年度考核結合進行,確定執法評議考核的范圍和重點,加強評議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規范;
(八)需要評查的其他事項。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針對下列事項開展行政許可案卷評查: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實質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規范;
(八)需要評查的其他事項。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事項,參照行政許可案卷評查規定執行。
全省市場監督管理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求,自行決定開展頻次。
第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的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開展對本級和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治建設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開展問卷調查,組織第三方評估;
(四)現場檢查、網上檢查、查看執法業務管理系統;
(五)走訪、回訪、暗訪;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情況及相關數據。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情況及相關數據。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的信息化建設,實現執法監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應當對開展執法監督的情況及時進行匯總、分析。相關執法監督情況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在適當范圍內通報。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的,可以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在適當范圍內通報;也可以組織編寫優秀典型案例指導,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法定執法職責中存在突出問題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約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對發現的本部門所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等情形干擾、干預的,可以向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調,必要時可以采取向地方政府通報情況、督辦、直接查處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能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書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后,經過調查核實,認為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發出執法監督決定書,要求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期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糾正。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執法監督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糾正相關行為,并于糾正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糾正情況。
第二十四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執法監督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查并答復。
第二十五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監督機構發現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以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向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進工作的要求。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執行執法監督通知書、決定書或者意見書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現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線索,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調查和處理,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有關工作人員涉嫌違犯黨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交由紀律檢查機構或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推進行政執法改革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但是,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各級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
(一)因行政執法依據不明確或者對有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認識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出現偏差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判斷,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三)依據檢驗、檢測、鑒定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四)行政相對人未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在其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除外;
(五)因出現新的證據,致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但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證據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檢查計劃已經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違法的;
(七)因科學技術、監管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發現存在問題或者無法定性的;
(八)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非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直接引起的;
(九)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或者違法啟用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等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十)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十一)發現上級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上級不予改變或者要求繼續執行的,但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難以克服的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機構改革前,本省市場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制定的執法監督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政通APP
微信公眾號
閩公網安備350008990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