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細則》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5年11月14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細則
一、范圍
為了進一步提升評審價值效能,更好發揮省政府質量獎激勵導向作用,依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2025〕9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制定《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細則》。本細則規定了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程序、評審監督、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二、評審標準
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為《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三、評審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知。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設在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根據當年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組織可在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下載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對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按申報通知要求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下同)。已獲質量獎的組織獲獎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已獲提名獎的組織可繼續提出申請,但5年內不再授予其提名獎稱號。
申報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內容,應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過程及改進情況和結果的績效水平應是客觀事實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證實性材料應真實可信。
(三)資格審查。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就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書面征求設區市生態環境、應急、稅務、海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經資格審查符合《辦法》申報條件等有關要求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簽署資格審查意見,并將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報送省質評辦。
已獲得設區市級以上質量獎的組織,可優先推薦上報。
省質評辦對設區市市場監管局上報的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對申報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稅收等情況是否符合《辦法》書面征求相關省直部門意見,各相關省直部門應及時書面反饋并就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提出明確意見。
(四)申報組織公示。省質評辦根據材料復核和有關單位意見,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作為受理對象,向社會公示受理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退回申報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五)材料評審。省質評辦根據申報組織的實際情況,對申報組織進行分組,并從評審專家庫抽選5名以上(含5名,單數)組成材料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同時可安排其他評審員參與學習觀摩(評審員資格和條件應符合《辦法》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下同)。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擬定材料評審計劃,并根據評審計劃召集評審組準備評審記錄和材料,按照獨立評審和合議評審兩個階段開展材料評審。
1.獨立評審。評審員在獨立評審階段須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評審工作。評審組在評審前應根據省市場監管局提供的材料清單,檢查核對評審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組織概述、自評報告、申報表、證實性材料等。每位評審員對照評審標準進行分工項目的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和評分。
2.合議評審。由材料評審組組長組織評審員進行組內合議評審,對材料獨立評審的結論、優勢/強項、改進機會和各條款評分的差異進行合議。通過合議形成申報組織材料逐項評審記錄和材料評審的得分,填寫材料評審合議評分表,由評審組成員簽名。
各評審組編制材料評審報告,并提出可否進入現場評審的建議。
(六)集體審議。省質評辦組織對申報組織公示情況和材料評審結果進行集體審議。
集體審議人員由省質評辦成員及不少于20人的材料評審組成員組成。相關部門人員對集體審議過程進行監督。
在集中聽取各評審組對申報組織材料評審的情況介紹后,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
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由省質評辦向申報組織反饋材料評審情況。
(七)現場評審。省質評辦組織制定現場評審工作方案,根據申報組織特點從評審專家庫中抽選組成現場評審組,下達現場評審任務書。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現場評審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專家組成,同時可安排其他評審員參與學習觀摩。
省質評辦將現場評審具體事項以現場評審通知書形式通知申報組織。
評審組與申報組織共同商定現場評審工作計劃,報省質評辦。
評審組應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現場評審活動。評審員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告知評審組長和省質評辦,并提供書面說明。現場評審期間,評審員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遇特殊情況無法繼續評審的,應報評審組長和省質評辦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離開。未經批準擅自離開的,永久取消其評審員資格。
評審組應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實施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程序一般可包括:召開預備會、召開首次會議、驗證各類證實性材料、現場參觀、分工實施現場評審、評審組內部溝通、形成現場評審結論、召開末次會議等程序。
現場評審結束后,由評審組編制現場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包含被評審的組織名稱、評審組成員、評審日期及評審報告(評審發現的優勢/強項和改進機會)和評審結論。
評審報告應在現場評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評審組長整理后統一提交給省質評辦(含紙質)。省質評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及時將現場評審情況反饋給申報組織。
(八)現場評審監督。由申報組織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派出1至2名同志擔任聯絡員或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觀察員(以下簡稱觀察員),負責現場評審的監督,聯絡員或觀察員不參與評審活動。觀察員根據法律、法規和《辦法》等相關要求,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申報組織,應立即報省質評辦批準后,宣布終止現場評審;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取消本年度起三年內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資格。對現場評審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評審人員,應立即報省質評辦按相關規定處理。
觀察員應與評審組和申報組織保持密切溝通,確保評審工作按照有關要求進行。
接受評審的組織在現場評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寄送省質評辦。
(九)監督抽查。省質評辦組織成立監督檢查組,對經過現場評審的組織按不低于5%的數量比例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監督檢查組一般由1名相關廳局人員和2名專家庫中的專家(未參加本次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的人員)組成,對現場評審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及評審組遵守各項紀律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監督抽查時間為1至2個工作日,抽查核實的內容應不少于評審標準條款數量的五分之一,具體內容與條款由監督檢查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具體情況確定。
監督檢查組填寫監督抽查紀律情況記錄表和監督抽查部分評分條款核查記錄表,并應在監督抽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質評辦提交上述記錄表和監督抽查意見。
(十)高層答辯。省質評辦組織7名以上(含7名)的專家組成答辯小組,對已完成現場評審組織的高管(管理層代表,具體由組織確定)進行面對面的陳述答辯。答辯按照省質評辦事先制定的答辯方案執行,答辯滿分為50分。
(十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省質評辦組織對完成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稅收等再次征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
(十二)綜合評價。申報組織的現場評審得分,加上高層答辯得分后為評審最終得分。
省質評辦組織省質評辦成員、現場評審組組長和監督檢查組組長對申報組織的現場評審、監督抽查、高層答辯等情況進行集體審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獲獎候選名單(需參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
省質評辦將獲獎候選名單和申報評審相關材料匯總后上報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
(十三)審定。聯席會議對獲獎候選組織的有關情況進行評議,結合全省經濟發展實際與綜合評審情況,通過無記名投票,產生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得票數需超過半數)。聯席會議各成員本人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委托其他廳級干部參加,廳級以下干部不能代表本單位行使投票權。
(十四)公示。經聯席會議審定符合要求、列入獲獎組織建議名單的,由省質評辦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十五)異議處理。公示期間對有異議并提供有可查證據的,由省質評辦組織核實后,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并報送聯席會議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取消其擬獲獎資格;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省政府批準。
(十六)批準與授獎。按《辦法》第22條、第23條執行。
上述評審程序的流程圖詳見附錄A。
四、評審用報告和記錄
評審用表格、報告和記錄等可包括以下種類:
(一)《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任務書》(見附錄B);
(二)《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通知書》(見附錄C);
(三)《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工作計劃》(見附錄D);
(四)《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紀律情況反饋表》(見附錄E)。
評審用表格、報告和記錄等由省質評辦統一制修訂,并可根據實際做補充修改。
五、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細則》(閩質獎辦〔2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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