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藥監局,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7月19日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省局”)科技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質量和成效,促進全省市場監管系統(下稱“全省系統”)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推進市場監管技術體系建設,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系統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科技項目包括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裝備項目兩類。科技計劃項目是指以全省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為指導,結合國家市場監管系統科技發展方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由省局批準立項并組織管理,在一定期限內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活動。技術裝備項目是指結合全省經濟建設和市場監管工作實際需求,面向省局直屬單位,通過支持實驗室建設和購置先進儀器設備等方式,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的活動。
第三條 科技計劃項目主要分為重點科研項目和一般科研項目。重點科研項目支持全國領先、填補省內空白、基礎研究、年度(規劃期內)重點工作等市場監管領域重點技術研究,省局按項目實際情況給予經費資助;一般科研項目支持市場監管領域業務相關的常規技術研究,經費采取自籌方式解決。
省局科技與信息化處(下稱“科信處”)負責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研究提出省局項目年度計劃,提交局長辦公會審定予以立項;負責重點科研項目實施、驗收、成果及撥補經費管理;負責一般科研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項目推薦單位(省局直屬單位和設區市局)負責項目申報的組織、審核及推薦;負責一般科研項目實施管理(參考重點科研項目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全省系統內各級事業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和經費合規使用。
第四條 技術裝備項目重點支持省局直屬單位已獲批籌建的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品質檢中心和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能力提升項目。
技術裝備項目由省局科信處負責發布申報通知,組織評審并研究提出年度計劃,提交局長辦公會審定予以立項,以及驗收及撥補經費管理等工作。項目申報單位負責項目申報以及實施管理。
第二章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五條 重點科研項目實施管理
(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對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實施周期、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等重大事項變更時,項目承擔單位須申請變更,原則上不超過1次,實施周期延長原則上不超過1年。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重大政策變化、必要保障條件變化、技術路線不可行、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無法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須申請結題。
(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終止: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或項目組織管理不力,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經費使用存在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項目實施周期到期1年以后,仍無故未完成項目驗收或拒絕驗收的;驗收結論再次為不通過驗收的。
(四)變更或結題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論證審查,提交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省局科信處審批;申請未獲批準的,按原計劃執行。項目終止由項目推薦單位提出建議,并經省局科信處同意后實施。
(五)項目承擔單位每年應對在研項目計劃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自查;項目推薦單位每年定期向省局科信處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六條 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一)項目驗收由省局科信處組織,也可委托項目推薦單位,或會同省局有關業務處室組織。
(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周期到期后1個月內申請驗收,提交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省局科信處審批。經省局科信處審批同意后,1個月內完成項目驗收;審批不同意的,按反饋意見修改后,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三)驗收專家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業的技術專家和1名財務專家組成。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來自市場監管系統外的驗收專家不得少于2人;驗收專家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四)項目驗收一般采用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程序包括報告審查、實地考核或測試驗證、專家質詢、形成驗收結論等。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驗收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原則上在半年內再次提交驗收申請。
(五)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驗收專家組意見,完善項目驗收材料,登錄“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在1個月內向省局科信處提交項目驗收檔案,并報省科技廳進行成果登記。結題或終止項目不予辦理成果登記。
(六)項目承擔單位應遵照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政策,采取有計劃推廣和通過技術市場轉讓、許可等方式,積極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第七條 重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項目經費由省局撥款資助和項目承擔單位自籌構成,省局按照不高于項目總經費50%給予資助,項目資助經費在項目下達時全額撥付。
項目經費使用參照《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和所在單位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項目驗收通過后,允許項目結余資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用于其科技發展。批準結題或終止的項目所剩余資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用于科技發展的經費使用方案(經費周期內),經省局科信處會同財裝處審批后執行。
第三章 技術裝備項目管理
第八條 技術裝備項目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終止:項目組織管理不力,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經費使用存在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項目實施周期到期后,仍無故未完成項目驗收或拒絕驗收的;驗收結論再次為不通過驗收的。
第九條 技術裝備項目驗收由省局科信處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周期到期后1個月內,向省局科信處申請驗收。驗收專家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重點對項目的合規性進行審查,驗收一般采用會議驗收形式進行,驗收程序包括報告審查、實地考核或測試驗證、形成驗收結論等。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驗收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原則上在半年內再次提交驗收申請。
第十條 技術裝備項目補助資金按照不高于項目總投資50%的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應規定執行,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若在項目實施周期內未完成省局撥補經費支出,省局將按照相關財務規定予以收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項目補助的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各級監督部門的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工作經費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申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還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局科信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閩市監科信〔2019〕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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